1.环境管理
环境管理要求运行期间,企业应设立环境管理机构,配备1名专业技术人员作为兼职管理人员,负责企业的环境管理工作,主要管理、维护各项环保设施,确保其正常运转和达标排放,并做好日常环境监测工作,及时掌握各项环保设施的运转情况、环境动态,必要时采取适当的技改措施。
环境管理的主要内容和职能如下:
①贯彻执行国家及牡丹江市的各项环境保护政策、法规及标准,制定本项目的环境管理办法;
②建立健全企业的环境管理制度,并实施检查和监督工作;
③完成规定的监测任务,监督各排放口的污染物达标情况,保证监测质量和数据的代表性、准确性,对监测指标异常的污染物及新发现的污染物要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④定期对本项目涉及的各环保设施运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保证设施正常运行,确保无重大环境污染、泄漏事故;
⑤建立环境档案和管理方案,实行环境保护工作动态管理。
2.排污口规范化管理
①废气排气筒规范化设置
在排气筒附近醒目处设立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按要求加以标识(排气筒高度、出口内径、排放污染物种类等)。根据《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炉窑》(HJ1121-2020)工业炉窑排气筒(或排气筒)应设置永久采样、监测孔和采样监测平台。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应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并通过主管环保部门认证和验收。
②固定噪声污染源规范化标志牌设置
固定噪声污染源对边界影响最大处,应设置噪声监测点,根据上述原则并兼顾厂界形状,在边界上设置噪声监测点同时设置标志牌。
③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
本项目新建一般固废暂存库,需根据《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1995)的要求设置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标志牌设在与之功能相应的醒目处,标志牌必须保护持清晰、完整。在后期运营过程中,当发现形象损坏、颜色污染或有变化、褪色等不符合本标准的情况,应及时修复或更换。检查时间至少每年一次。
一般固体废物厂内暂存应满足GB18599-2020《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为了公众监督管理,按照《环境保护图形标志》(GB15562.1—1995;GB15562.2—1995)、《〈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实施细则(试行)》(环监[1996]463号)的规定,在各排污口设立相应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具体要求见表下表:
表5-1各排污口环境保护图形标志
排放口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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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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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图形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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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图形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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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气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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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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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声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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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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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废暂堆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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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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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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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编号的前两个字母为类别代号,后三位为排放口顺序编号。排放口的顺序编号数字由各企业自行规定。
3.排污口建档管理
(1)排污单位应建立监测点位档案,档案内容除应包括监测点位二维码涵盖的信息外,还应包括对监测点位的管理记录,包括对标志牌的标志是否清晰完整,监测平台、监测梯、监测孔、自动监控设备等是否能正常运行等方面的检查记录。
(2)监测点位的有关建筑物及相关设施属环境保护设施的组成部分,排污单位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选派专职人员对监测点位进行管理,定期进行防锈及防腐等的维护,确保正常安全使用,并保存相关管理记录,配合测试人员开展监测工作。
(3)监测点位信息变化时,排污单位应及时更换标志牌相应内容。
4.与排污许可证的衔接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中相关要求,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建设项目的环境准入门槛,排污许可制是企业单位在生产营运期排污的法律依据,必须做好充分衔接,实现从污染预防到污染治理和排放控制的全过程监管。根据原环境保护部部令第11号《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的有关规定,本项目属于“二十、第44项”中的“生物质燃料加工254”行业,排污许可管理级别参照通用工序的管理级别。按110行业,本项目烘干窑符合“除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除以天然气或者电为能源的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窑)以外的其他工业炉窑”的规定,应简化管理,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工业炉窑》(HJ1121-2020)填报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及环境管理台账,定期发布。按照排污许可要求,定期开展自行监测,记录年报台账并在排污许可平台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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