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东宁生态环境局 关于2021年12月10日做出的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一、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11210日我局对2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11210-2021年12月21日 7工作日)。

文件名称

文号

发文时间

关于东宁市云腾生物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生物质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东环建审202134

 

2021.12.10

关于东宁大川新能源有限公司

生物质燃料加工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东环建审202135

 

2021.12.10

二、审批决定全文:

                                                                                                              牡东环建审【2021】34

 

关于东宁市云腾生物质新能源

科技有限公司生物质加工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东宁市云腾生物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你单位呈报的由牡丹江智弘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东宁市云腾生物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生物质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东宁市经济开发区三岔口浙江工贸园区(运能浙江工贸园区公司院内)。本项目租赁闲置厂房及土地,建筑面积2650m2,购置一台扒袋机、台压块机,新建一台60万大卡生物质燃料烘干窑使用废旧菌袋生产生物质压块燃料,年生产能力为6000吨 项目总投资1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9万元,占项目总投资9%。

我局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拟采取的生态保护及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在建设和运行中应注意做到以下几点:

1、加强水环境污染防治工作。项目无生产废水,生活废水设置防渗旱厕,定期清掏做农肥,不外排。

2、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生产用热由60万大卡的链条炉排生物质烘干窑提供,烘干窑烟气经旋风+布袋除尘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排放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要求;压块工序产生粉尘通过厂房门窗紧闭及洒水降尘达到除尘效果,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3、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和处置。项目车间地面硬化处理,废塑料袋储存于仓库内,生活垃圾暂存于垃圾桶,生物质灰渣暂存于锅炉间拉运堆肥废布袋由厂家更换并回收。

4、强化噪声污染控制措施。项目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设备,安装减振基础、厂房安装隔声门窗等措施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程序申请环保验收,验收合格后,项目方能投入运营。

四、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自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重新审核。

五、遇市政府规划动迁及土地性质调整等情况时,本项目应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六、审批意见中其他未做明确规定的事项内容,应按照国家生态环境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此批复为环保专项意见,项目还应符合其他部门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牡丹江市东宁生态环境局

                       2021年1210

 

 

                          牡东环建审【2021】35

 

关于东宁大川新能源有限公司

生物质燃料加工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东宁大川新能源有限公司

 你单位呈报的由牡丹江智弘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东宁大川新能源有限公司生物质燃料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东宁市东宁镇东外环路(富鹏木业院内)本项目租赁闲置厂房及土地,总占地面积1500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购置一台2台扒袋机、2台破碎机、1台压块2秸秆喂料机1台制粒机,使用一台4t/h的链条炉排生物质烘干窑与一台2t/h的链条炉排生物质烘干窑提供生产用热,使用废旧菌袋、松塔皮、秸秆、木屑等为原料生产生物质颗粒燃料,拟年加工生物质燃料块12047吨,生物质燃料颗粒1998吨。 项目总投资3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5万元,占项目总投资8.33%。

我局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拟采取的生态保护及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在建设和运行中应注意做到以下几点:

1、加强水环境污染防治工作。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生活用水排入防渗旱厕,定期清掏用于农田施肥。

2、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生产用热由2t/h烘干窑和一台4t/h烘干窑提供,烘干窑烟气经旋风+布袋除尘处理后分别一号、二号15m高排气筒排放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要求;破碎工序在封闭设备中进行,破碎机安装袋式除尘,压块工序产生粉尘通过厂房门窗紧闭及洒水降尘达到除尘效果,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3、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和处置。项目车间地面硬化处理,废塑料袋储存于仓库内定期出售,灰渣与飞灰收集,定期农田施用;破碎工序产生的粉尘收集后回用于生产;废布袋由厂家更换并回收。

4、强化噪声污染控制措施。项目低噪音设备,高噪声设备采取减振消音、隔声等措施,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程序申请环保验收,验收合格后,项目方能投入运营。

四、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自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重新审核。

五、遇市政府规划动迁及土地性质调整等情况时,本项目应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六、审批意见中其他未做明确规定的事项内容,应按照国家生态环境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此批复为环保专项意见,项目还应符合其他部门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牡丹江市东宁生态环境局

                       2021年1210

 

三、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届满。

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453--3668060(行政审批大厅)

通讯地址:东宁市人民办事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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