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东宁生态环境局 关于2021年12月9日做出的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一、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1129日我局对2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1129-2021年12月20日 7工作日)。

文件名称

文号

发文时间

关于东升水电站危险废物暂存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东环建审202132

 

2021.12.9

关于东升水电站大坝导墙、左右岸基础防护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东环建审202133

 

2021.12.9

二、审批决定全文:

                                                                                                   

                             东环建审2021】32号

   

关于东升水电站危险废物暂存间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的批复

 

大唐黑龙江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东宁水电开发分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由博思百睿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编制的《东升水电站危险废物暂存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以下简称《报告》)已收悉,经审查研究,现将审查意见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拟建于东宁市东宁镇西20km处绥芬河干流上东升水电站发电厂房东南侧约47m处建项目。项目总投资9万元环保投资占总投资的100%建设危险废物暂存间15m2

我局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中所列建设项目拟采取的生态保护及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在建设和运行中应注意做到以下几点:

1、加强施工期间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施工场地废水经临时沉淀后用于洒水抑尘,不外排生活污水排至升压站内原有化粪池,经化粪池处理后,定期清掏外运堆肥。严格控制施工作业范围,施工车辆按规定道路行驶;施工过程及车辆运输时洒水抑尘,减少扬尘污染;限制运输车辆行驶速度,场地内行车速度不超过15km/h,施工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11);原材料覆盖存放,大风季节严禁施工。施工期间产生的建筑垃圾收集后运往当地政府指定的建筑垃圾填埋场处理;生活垃圾收集后,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2、加强水环境污染防治工作。本项目运营期仅对危废物资进行暂存,转运由有运输资质的单位进行,无生产废水产生,原有东升水电站项目生活废水依托东升水电站内化粪池处理,处理达标后运往东宁市污水处理厂处理。

3、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营期废气有少量硫酸雾废气和少量的挥发有机废气,通过危废间内排风扇使废气排出,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中“表A.1”标准限值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限值要求。

4、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和处置。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矿物油、废铅蓄电池、废油桶暂存至危险废物暂存间。危险废物暂存间占地面积15m2,建设规格为长6m×宽2.5m×高3m危险废物暂存间用粘土垫高危废间基础满足防止暴雨和洪水要求,危险废物暂存间内部四周设置导流槽及收集井,若发生物料泄漏,物料通过导流槽流至收集井内,及时使用泵将物料抽出,放置于完好收集容器中;设置安全观察窗和排风系统。危险废物暂存间为重点防渗区,地面、导流槽、收集井均采用水泥基础防渗+2mm厚高密度聚乙烯材料防渗,渗透系数<10-10cm/s;危险废物暂存间外及河岸边,放置应急沙袋,突发洪水和暴雨,将及时进行围挡。委托有运输资质的单位进行危废运输,委托有处置资质单位处置,达到《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年修改单标准要求;废抹布、废劳保用品属于全部环节豁免的危险废物,产生量极小,与生活垃圾一同由东宁县(市)环境卫生管理中心负责统一清运

5、强化噪声污染控制措施。项目选取低噪声设备,同时采取基础减振、厂房隔声等措施降噪。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1类标准。

6、加强项目风险防控。依据《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年修改单建设,本次评价要求拟建危险废物暂存间用粘土垫高危废间基础,从而满足防止暴雨和洪水要求,危险废物暂存间内部四周设置导流槽及容积0.512m3收集井,若发生物料泄漏,物料会通过导流槽流至收集井内,发生泄漏后危险废物暂存间负责人员及时使用泵将物料抽出,放置于完好收集容器中;设置安全观察窗和排风系统,本项目危险废物暂存间为重点防渗区,地面、导流槽、收集井均采用水泥基础防渗+2mm厚高密度聚乙烯材料防渗,使之渗透系数<10-10cm/s;危险废物暂存间外及河岸边,放置应急沙袋,突发洪水和暴雨,及时进行围挡。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程序申请环保验收,验收合格后,项目方能投入运营。

四、环境影响报告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自环境影响报告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应当重新审核。

五、遇市政府规划动迁及土地性质调整等情况时,本项目应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六、审批意见中其他未做明确规定的事项内容,应按照国家生态环境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此批复为环保专项意见,项目还应符合其他部门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牡丹江市东宁生态环境局

                       2021年129

 

 

                             东环建审2021】33号

   

关于东升水电站大坝导墙、

左右岸基础防护技术改造工程

项目环境影响报告的批复

 

大唐黑龙江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东宁水电开发分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由黑龙江省北测检测评价咨询认证有限公司编制的《东升水电站大坝导墙、左右岸基础防护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以下简称《报告》)已收悉,经审查研究,现将审查意见批复如下:

二、该项目拟建于东宁市西绥芬河干流上约 20km处(行洪距离)技术改造项目。项目总投资548万元,环保投资17.1万元,占总投资的3.12%。本工程建设项目的主要内容有右岸挡墙、左岸挡墙、右岸护砌、左岸护砌工程。

我局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中所列建设项目拟采取的生态保护及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在建设和运行中应注意做到以下几点:

1、加强施工期间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1)施工生产废水主要包括混凝土拌合冲洗废水、施工机械及车辆冲洗废水。施工现场共设置2个50 m3的沉淀池,对混凝土拌合冲洗废水进行收集,废水经中和沉淀处理后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 18920-2020)中城市绿化、道路清扫、消防及建筑施工标准要求后回用于混凝土拌合冲洗用水,不外排。施工机械设备停放区地面进行硬化,四周设置集水沟,设置沉沙滤油池,对机械设备及车辆清洗废水进行收集处理,经处理后回用于施工场地洒水,不外排;生活污水经东升水电站管理站房化粪池处理后,用作绿化或灌溉,不外排。

2)加强施工区内道路管理、路面养护及往返于施工区车辆的管理和维修,保持车辆良好的运营状态;渣土运输车辆必须采取严格的密封密闭措施;遇有4级以上大风或重污染天气时,严禁土方开挖、回填等可能产生扬尘的作业;发布红色预警时,停止一切施工作业。施工期废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3)使用低噪声设备,使机械设备的噪声源声压级满足控制标准;运输车辆在经过村屯等敏感点时,应减速行驶并禁止鸣笛,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1中的标准。

    4)施工期产生的建筑垃圾开挖料全部用于建筑物回填,无弃渣产生;沉沙滤油池产生的少量废油属于危险废物(HW08:900-210-08),妥善收集暂存,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定期交环卫部门运往指定生活垃圾填埋场卫生填埋。

3、做好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严格按照设计执行施工,不在施工范围以外区域活动,减少对当地植被的扰动。工程区内树木的砍伐和移栽,应严格按照园林部门的规定执行。在施工作业带以外,不准随意砍伐、破坏树木和植被。工程建设完成后进行植被恢复建设。施工期尽可能减少河道内的筑路宽度,降低河道的压覆面积,减少对水生动植物的压覆,以保证后期有更多的水生动植物来恢复治理河道内的水生动植物种群;淤泥及沙砾石开挖工程措施严格执行在临时堰坎内侧无水环境中进行施工,尽量防止生产废水、施工扰动废水直接进入河道;禁止施工期间的固体废弃物投入水中,以避免对底栖生物的生态环境造成影响。

4、做好环境风险措施。施工单位应制定事故风险溢油应急计划,对施工机械进行定期维修保养,避免发生溢油事故;在水库坝顶施工时,必须配备足够的油污净化、清理器材和防护设备。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程序申请环保验收,验收合格后,项目方能投入运营。

四、环境影响报告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自环境影响报告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应当重新审核。

五、遇市政府规划动迁及土地性质调整等情况时,本项目应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六、审批意见中其他未做明确规定的事项内容,应按照国家生态环境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此批复为环保专项意见,项目还应符合其他部门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牡丹江市东宁生态环境局

                       2021年129

 

三、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届满。

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453--3668060(行政审批大厅)

通讯地址:东宁市人民办事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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