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工会文明创建制度

日期:2012-09-15  发布人:  作者:  来源: 浏览量:4129
     


    第一条 加强领导,充分发挥区总工会文明创建工作领导机构的作用。
    第二条 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要制度化、规范化。
    第三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制订出本单位全年的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要点或工作计划,提交精神文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对工作要点或工作计划制订后新增的重点工作,要有独立的工作安排或部署,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第四条 自觉地把精神文明创建工作作为本单位的整体工作任务,统一部署,统一落实,统一检查,统一考核。领导小组要制定并认真实施比较完善的创建活动规划、计划和检查、考核等管理制度和方法,广泛深入发动群众参与,营造浓厚的创建氛围,牢固树立强烈的创建意识。
 

(责任编辑:总工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