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宁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章程

日期:2013-10-10  发布人:  作者:  来源: 浏览量:4329

2017年9月19日东宁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第一次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东宁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简称东宁市文联)是中共东宁市委领导的、由东宁市各文学艺术家协会组成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文艺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事业、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 东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遵守宪法和法律,团结、动员广大文艺工作者积极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坚定文化自信,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方向,继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致力于繁荣发展东宁市文学艺术事业,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幸福和谐东宁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 东宁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坚持文艺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原则,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尊重文艺规律,继承优良传统,推动自主创新。

 

第二章 任  务

 

第四条 东宁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对各团体会员施行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的职责,通过组织学习、深入生活、文艺创作、文艺评奖、理论研究、学术讨论、调查研究、工作交流、成果展示、人才培训、对外交流和权益保护等项工作,对团体会员进行业务指导。

第五条 东宁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团结、带动全市文艺工作者贯彻落实党的文艺方针政策,紧密围绕全市中心工作,服务全市发展大局,认真完成市委、市政府布置的工作任务。

第六条 东宁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通过各团体会员积极促进文艺工作者的团结,增进各党派、无党派文艺工作者之间,各民族文艺工作者之间,老中青文艺工作者之间的友谊,努力营造民主和谐的氛围。引导文艺工作者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国精神、凝聚中国力量,遵守中国文艺工作者职业道德公约,培育良好的职业精神、职业道德,努力成为时代风气的先觉者、先行者、先倡者。发现、培养和扶持文艺人才。

第七条 东宁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积极开展国内、国际文化交流活动,加强友好往来,交流艺术经验,弘扬地域文化,扩大我市文化在国内、国际上的影响。

第八条 东宁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积极加强文艺界与社会各界的联系,与政府有关部门密切合作,共同发展我市文化艺术事业;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向市委、市政府反应团体会员和文艺工作者的动态、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法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东宁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积极推进文艺创新,组织创作具有时代精神和艺术魅力的精品力作;表彰奖励优秀文艺工作者和文艺作品;发现、培养和扶持文艺人才。    

第十条 东宁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在上级主管部门领导下,开展文艺领域的行业教育、行业自律、行业服务和行业管理。

第十一条 东宁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根据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引导、扶持发展文化产业。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二条 东宁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实行团体会员制。东宁市的各文艺家协会、市区文艺团体和企业(行业)文艺团体为东宁市文联的团体会员。

东宁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对所属各文艺家协会有组织领导责任,对各市区文艺团体和企业(行业)文艺团体负有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的责任。

第十三条 团体会员的义务和权利

团体会员的义务:遵守东宁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章程,执行东宁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决议,按期交纳会费,负责完成东宁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交付的工作和任务,开展符合章程的各项活动。

团体会员的权利:推选东宁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代表,参加东宁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活动,对东宁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团体会员有退会自由。

第十四条 会员如长期不与所属协会联系、联系方式变更亦不向协会汇报、不能履行所属协会创作活动者,视为自动退会,所属协会有权清退该类会员,取消会籍档案。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全委会或主席团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东宁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最高权利机构为东宁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简称文代会)和由它选举产生的东宁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委员会(简称全委会)。

第十五条 文代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和通过东宁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工作报告;

(二)修改东宁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章程;

(三)选举和产生东宁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委员会;

(四)讨论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东宁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代表由各团体会员推选和东宁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特邀产生,由全委会召集。每次大会出席人数占应到会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方能召开。文代会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七条 全委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文代会的决议;

(二)选举主席、副主席;

(三)增补或调整全委会委员;

(四)听取和审查东宁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年度工作报告。

(五)讨论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东宁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委员会候选人由各团体会员按规定办法和指定名额提名,代表大会主席团根据需要可提出有关方面的委员候选人。全委会每年召开一次,由主席团召集,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全委会中的团体会员代表,在不担任该团体会员主要领导人职务后,不再担任全委会委员,由该团体会员推举另一位主要负责人接任,并报主席团备案。

第十九条 东宁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委员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组成主席团。在文代会和全委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行使其权利。主席团会议闭会期间,由驻会主席、副主席组成的主席办公会议处理日常会务工作。

第二十条 对不称职的主席团、全委会领导成员,通过组织程序,予以罢免或撤换。

 

第五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东宁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经费来源:

(一)财政拨款;

(二)文化建设事业费支持;

(三)会员会费;

(四)社会赞助;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二条 东宁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经费、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东宁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所属协会、事业单位的资产隶属关系不得任意改变。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东宁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简称东宁市文

联。东宁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英文全称是:DONGNING FEDERATION OF LITERARY AND ART CIRCLES, 其缩写形式为:DNFLAC。

第二十四条 修改《东宁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章程》,须经文代会通过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东宁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