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清单(第一批)
序号 |
管理领域 |
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事项 |
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形 |
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权力层级 |
1 |
卫生健康 |
发生或可能发生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事故场所、材料和设备的行政强制 |
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及时纠正不会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 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危害状态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一)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二)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三)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在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危害状态得到有效控制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解除控制措施。第八十七条 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 |
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行政约谈 |
市级、县级 |
2 |
卫生健康 |
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的行政强制 |
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及时纠正不会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六十四条 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危害状态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时,卫生行政部门可以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一)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二)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三)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在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危害状态得到有效控制后,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解除控制措施。 |
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行政约谈 |
市级、县级 |
来源:东宁市卫生健康局
撰稿:于洪
校对:李剑峰
一审:于洪
二审:李剑峰
三审:王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