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东宁生态环境局关于2022年11月7日做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一、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2117我局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2117-2022年11月16日 7工作日)。

文件名称

文号

发文时间

关于东宁市盛世食用菌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食用菌种植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东环建审202236

 

2022.11.7

二、审批决定全文:

                                                      

 

                          牡东环建审【202236

 

关于东宁市盛世食用菌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

食用菌种植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东宁市盛世食用菌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

 你单位呈报的由牡丹江智弘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东宁市盛世食用菌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食用菌种植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东宁市大肚川镇太平川村(村办公楼东200米处)本项目总占地面积2000 m2生产车间依托现有,内部结构改造后使用,车间总的建筑为1300m2办公室建筑面积为104m2本项目新建1个锅炉房,建筑面积96m2内置1台2t/h生物质蒸汽锅炉,预计年生产500黑木耳菌包。项目总投资3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2万元,占项目总投4%。

 我局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拟采取的生态保护及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在建设和运行中应注意做到以下几点:

1、本项目利用现有厂房进行建设。施工期生活污水直接排至防渗旱厕定期清掏用作农田施肥施工的污水、泥浆经流积水池统一沉淀处理禁止在大风天施工作业、对场地洒水抑尘、配置工地细目滞尘防护网等措施,减少扬尘和粉尘的产生;选用低噪声性能的施工机械,禁止夜间施工生活垃圾收集后送往垃圾处理场进行统一收集处理;施工期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回收利用,对不能回收利用的应及时清运至建筑垃圾指定倾倒地点,由城镇垃圾处理场集中处理。

2、加强水环境污染防治工作。本项目锅炉排水用于厂区及锅炉房洒水降尘;生活废水进入防渗旱厕,定期清掏用于农田施肥

3、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新建1台2t/h生物质锅炉选用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烟气布袋除尘处理后30m高的烟囱排放,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要求原料编织袋中储存、仓库门窗紧闭;生产车间门窗紧闭厂区、车间、锅炉房、灰渣间定期洒水降尘,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限值

4、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和处置。项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由市政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锅炉渣集中收集,用于农田施肥除尘器收尘集中收集,外售综合利用废布袋由厂家更换带走;废菌包拆成原料消毒后重新利用。

5、强化噪声污染控制措施。项目选择低噪声、低转速设备合理布局封闭厂房,风机置于室内,基础进行减震,出口配套消声器等措施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区标准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程序申请环保验收,验收合格后,项目方能投入运营。

四、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自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重新审核。

五、遇市政府规划动迁及土地性质调整等情况时,本项目应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六、审批意见中其他未做明确规定的事项内容,应按照国家生态环境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此批复为环保专项意见,项目还应符合其他部门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牡丹江市东宁生态环境局

                       2022年117

三、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届满。

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453--3668060(行政审批大厅)

通讯地址:东宁市人民办事服务中心

 编:157000

 

 

来源:牡丹江市东宁生态环境局

撰稿:何伟

校对:石佳

一审:何伟

二审:宋静

三审:宋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