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全市河道管理,保障河道行洪畅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河湖生态健康,巩固“清四乱”成果,有效保护全市河流水域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禁种范围:东宁市行政辖区内的河道(包括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
禁止事项:
1、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严禁种植林木和高杆作物(如玉米、高粱等作物)。
2、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严禁擅自修筑丁坝、围堤、泵站、码头、高渠、高路、厂房、民房等建筑物。
3、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严禁存放物料、倾倒垃圾、矿渣、煤灰、泥土、废弃土石料和其他废弃物。
4、未经批准不得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爆破、打井、修池养殖等。
5、未经批准不得在河道内设置排污口,严禁向河道内排放不达排放标准的生活污水、养殖污水、工业废水等。
现正值农业备春耕生产初期,请各镇、各级河湖长按照相关要求认真细致地做好对禁种政策的宣传和政策解释工作。自通告之日起,禁止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高杆作物。各级河湖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河道巡查力度,对发现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种植高杆作物的行为要依法严厉打击,构成犯罪的,将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同时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种植高杆作物的违法行为积极举报。
监督举报电话:
东宁市河湖长制办公室:3636742东宁市水务局:3622424
东宁市河湖长制办公室 东宁市水务局
2023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