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xxgk202302226739 所属栏目 部门工作 发布日期 2023-02-22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机构分类 水务局 体裁分类 部门文件
文 号 信息格式/语种 DOC
关于严禁河道非法采砂等行为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河道管理,确保河道、水库行洪畅通、安全度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杜绝阻碍防洪安全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黑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七条,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阻水建筑物、构筑物。主要包括厂房、民房、码头、光伏电站、大棚等建筑物或构筑物。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七条,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种植影响行洪的林木(堤防护堤地防浪林和河道岸边护岸林除外)和高杆农作物(玉米、高杆高粱等作物)。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交叉建筑物压缩河道行洪断面,主要包括跨河、穿河的桥梁、管线、渡槽等妨碍行洪的设施,需经过水行政主管部门许可。

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条,避免人类活动侵占、缩窄河道情况。主要包括修建围堤、生产堤等侵占河道,防洪堤、护岸工程建设缩窄原河道,河道内开垦耕地、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等。

五、依据《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八条,禁止人为抬高河道地面高程。主要包括修建公园、湿地、亲水平台等活动场所时,抬高河道原地面高程的情况。

六、依据《黑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禁止损毁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禁止在堤防和护堤地进行建房、放牧、养蜂等各类不安全行为。

七、依据《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九条,严禁未经许可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不按许可要求采砂。在河道范围非法采砂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全面实行防汛和清障工作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对河道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设障者自行清除。

九、河道管理范围以河湖管理范围划界成果为准。对涉河湖管理范围内未自行整改的违规行为,将依法予以集中清除,一切损失权益人自行承担。对发现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有以上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依法严厉打击,构成犯罪的,将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十、严禁国家工作人员和农村基层干部参与任何与河道采砂有关的活动。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严格落实河湖长制,市镇村三级河湖长要自觉担负属地监管责任,严厉打击偷采、偷运砂石的非法行为。水务、公安、检察、交通、司法、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河道采砂等行为的管理工作。对以暴力、威胁等方式妨碍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主动接受社会监督。鼓励社会各界对发现非法占用耕地、毁林毁草、河道采砂等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执法部门将严格保密举报人信息。

十三、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监督举报电话:

东宁市河湖长制办公室:3636742东宁市水务局:3622424

东宁市河湖长制办公室东宁市水务局

2023220

 


    来源:东宁市河湖长制办公室
  撰稿:韩  冰
  校对:李 翔
  一审:齐伟宝
  二审:张艳辉
  三审:管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