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宁市档案馆档案征集公告

日期:2023-06-01  发布人:  作者:  来源: 浏览量:1057

  为进一步发掘我市历史文化资源,丰富档案馆馆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黑龙江省档案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东宁市档案馆面向全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广泛征集散存于社会上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重要保存价值的各种档案资料,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集范围和种类
  1.展现东宁市各个时期在政治建设、经济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以及党的建设等方面发展成就的文字资料(含文献、报刊、纪念文集、纪念册等)、照片、录音录像,实物(含奖章、勋章、证书、工作证、代表证、契约、地图、牌匾、碑刻、宣传品、旗帜、会标)等;其他能够反映东宁发展历史的文字资料、照片、音像、实物等。
  2.展现党和国家领导人以及国家部委对东宁的关怀与支持的图片资料、录音录像、讲话记录等资料。
  3.反映东宁历史沿革、行政区划、民族特色、地形地貌、人文环境、物产资源、自然灾害、风土民情、民族宗教、方言谚语、奇闻轶事等各种实物、地图、照片、报刊、书籍等。
  4.反映东宁各个时期有代表性和特殊意义的路、桥、站、建筑物等,不同时期旧街貌、古村镇、古民居、老字号商店的照片以及同一区域前后变化的照片资料等。
  5.新中国成立前各级党组织和革命先驱在革命斗争中形成的传单、宣言、会议记录、信函、日记、手迹等文字材料、照片、实物等;
  6、新中国成立后省级以上领导人来东宁视察的照片、影片、题词及由此形成的录音、录像、光盘、实物等。
  7.东宁市内形成或留存的历史档案文献资料和各个历史时期编修的史志,包括县志、乡镇志、村志、部门志等。
  8.东宁各个时期重要人物、有重大影响的模范人物、东宁籍或在东宁工作过的知名人士的书信、工作笔记、日记、回忆录、手稿、出版物、讲话记录、印章、奖状奖章、证书、立功证明、音像、照片等。
  9.其他各种能反映东宁历史面貌和地方特色的档案资料和线索。
  二、征集方式
  (一)无偿捐赠。对国家和社会具有重要保存价值,非国家所有的档案资料,档案所有人可直接向市档案馆捐赠。凡捐赠进馆的档案资料,经过鉴定后由档案馆永久保存。
  (二)寄存、复制。非国家所有的珍贵的档案资料,所有者不愿意捐赠、出售的,可采取接受寄存或对原件仿真复制的方式进行征集。捐赠人不具备复制条件的,可由东宁市档案馆协助复制。
  (三)有偿征购。具有较大社会保存价值但非国家所有的档案资料,所有者愿意出售的,视档案资料的具体价值,经专家鉴定、双方协商定价,进行有偿征购。
  (四)捐赠、征购的档案资料,其所有权归国家;寄存的档案资料,其所有权归寄存者。
  三、其他说明事项
  (一)凡向东宁市档案馆捐赠、提供复制、寄存档案资料的单位或个人,对其档案资料利用享有优先权,并可对其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市档案馆对捐赠档案资料者将颁发捐赠证书。
  (二)有捐赠、寄存等意向的单位和个人可直接到东宁市档案馆办理有关事项,也可采取信函、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与市档案馆联系,协商相关事项。
  (三)联系方式:
  联系部门:东宁市档案馆
  联系人:张艳红 0453-5857925
  邮  箱:dnsdag@163.com
  地  址:东宁市党政会议中心2楼203室
  邮  编:157299
  四、征集时间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长期有效。
                               


东宁市档案馆
2023年5月18日


 
初审:申春香
二审:张艳红
三审:王春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