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政府信息公开>政策>行政规范性文件>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东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东宁市城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及有偿使用费标准的通知
东政规〔2024〕1号
东宁市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东宁市城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
及有偿使用费标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东宁市城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及有偿使用费标准》已经市政府第3届2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贯彻执行。
东宁市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9日
东宁市城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
及有偿使用费标准
一、基准地价标准
表1 东宁市全额基准地价表
单位:元/平方米
土地级别 |
商服用地 (40年) |
住宅用地 (70年) |
公共服务用地 (50年) |
工业用地 (50年) |
公用设施用地 (50年) |
Ⅰ |
1401 |
1033 |
909 |
220 |
203 |
Ⅱ |
1090 |
812 |
715 |
190 |
175 |
Ⅲ |
795 |
633 |
557 |
165 |
152 |
Ⅳ |
616 |
495 |
436 |
— |
— |
Ⅴ |
444 |
363 |
319 |
— |
— |
注:基准地价是土地估价的依据,不作为市场价格和出让底价。
二、租赁土地使用权标准
国有土地使用权以租赁方式供地的,经有相应资质的地价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由市自然资源部门确认其价格。
三、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年租金标准
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抵押和自营的生产、经营性用地的营业者及自有房屋的土地使用者,除法律有明确规定外,按其使用的土地用途和面积依照各类等级确定的土地年租金标准计算并交纳年租金。工业用地年租金等级范围按2015年3月25日发布的《关于调整东宁县城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的通知》(东政发〔2015〕2号)执行。
表2 土地年租金表
单位:元/平方米·年
土地级别 |
商服用地 |
住宅用地 |
工业用地 |
Ⅰ |
25 |
3 |
2 |
Ⅱ |
18 |
2 |
1.5 |
Ⅲ |
12 |
1.5 |
1.2 |
Ⅳ |
7 |
1 |
1 |
Ⅴ |
3 |
0.9 |
0.8 |
四、地下空间用地土地使用权价格
(一)地下空间用地面积按建设项目地下建筑面积核算,地下建筑为多层的,各层用地面积以当层建筑面积单独核算。地下第一层出让金按同地段地上一层相对应用途评估地价的20%核定,地下第二层出让金按同地段地上一层相对应用途评估地价的15%核定,地下第三层出让金按同地段地上一层相对应用途评估地价的10%核定。
(二)原批准的地下人防工程用于商服等经营性活动的,其需交纳的土地年租金标准按所在级别商服年租金标准的30%收取。
五、土地收益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第二款,原划拨土地使用者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后仍符合划拨用地条件的,由转让方按照转让房地产时所获收益中上缴土地收益。土地收益标准:商服用地为土地转让交易价格的20%,工业用地为土地转让交易价格的10%,住宅用地为土地转让交易价格的5%,其他用地为土地转让交易价格的5%。
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因场地出租需要缴纳收益金的,以本轮公布的相应土地级别、用途年租金标准核定收益金。
六、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
原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或补办出让手续时,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8〕4号),经有相应资质的地价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经批准同意后补交地价款。
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价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19〕922号),经有相应资质的地价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原存量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已办理租赁的再补办出让手续时依此办理。
七、临时占地费
临时使用建成区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用于生产、经营的,执行原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年租金标准。
八、容积率修正
容积率为建筑用地中总建筑面积与总用地面积之比。
商服用地、住宅用地、公共服务用地、工业用地、公用设施用地按照表3进行容积率修正。
租赁用地增加建筑面积导致容积率增加,按照表3进行容积率修正。
表3 容积率修正系数表
容积率 |
≤1 |
1.3 |
1.6 |
1.9 |
2.2 |
2.5 |
修正系数 |
1.00 |
1.17 |
1.30 |
1.41 |
1.50 |
1.58 |
容积率 |
2.8 |
3.1 |
3.4 |
3.7 |
≥4.00 |
— |
修正系数 |
1.65 |
1.70 |
1.73 |
1.75 |
1.77 |
— |
九、基准地价施行时间
本基准地价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东宁市国有土地使用权价格核定均按此基准地价执行。东宁市人民政府2015年3月25日发布的《关于调整东宁县城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的通知》(东政发〔2015〕2号)同时废止。
附件:1.东宁市城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内涵
2.基准地价及土地年租金级别范围表
3.东宁市基准地价测算用途及适用范围
附件1
东宁市城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内涵
在城镇开发边界内确定的城镇可建设用地范围内,在区域平均开发利用条件下,不同级别的国有建设用地,以2021年7月1日为基准日,按照商服、住宅、工业、公共服务、公用设施用地等用途分别评估,由政府公布实施的法定最高使用期限的国有土地完整土地使用权的区域平均价格。
一、东宁市商服、住宅、公共服务用地基准地价内涵表
内涵 |
法定最高使用年限 |
平均容积率 |
土地开发程度 |
基准日 |
|
级别用途 |
|||||
Ⅰ |
商服用地 |
40年 |
1.00 |
“六通一平”,指宗地外通路、通电、通讯、通上水、通下水、供暖和宗地内场地平整 |
2021年 7月1日 |
住宅用地 |
70年 |
1.00 |
|||
公共服务用地 |
50年 |
1.00 |
|||
Ⅱ |
商服用地 |
40年 |
1.00 |
||
住宅用地 |
70年 |
1.00 |
|||
公共服务用地 |
50年 |
1.00 |
|||
Ⅲ |
商服用地 |
40年 |
1.00 |
“五通一平”,指宗地外通路、通电、通讯、通上水、通下水和宗地内场地平整 |
|
住宅用地 |
70年 |
1.00 |
|||
公共服务用地 |
50年 |
1.00 |
|||
Ⅳ |
商服用地 |
40年 |
1.00 |
“四通一平”,指宗地外通路、通电、通讯、通上水和宗地内场地平整 |
|
住宅用地 |
70年 |
1.00 |
|||
公共服务用地 |
50年 |
1.00 |
|||
Ⅴ |
商服用地 |
40年 |
1.00 |
||
住宅用地 |
70年 |
1.00 |
|||
公共服务用地 |
50年 |
1.00 |
二、东宁市工业、公用设施用地基准地价内涵表
内涵 |
法定最高使用年限 |
平均容积率 |
土地开发程度 |
基准日 |
|
级别用途 |
|||||
Ⅰ |
工业用地 |
50年 |
1.00 |
“五通一平”,指宗地外通路、通电、通讯、通上水、通下水和宗地内场地平整 |
2021年 7月1日 |
公用设施用地 |
50年 |
1.00 |
|||
Ⅱ |
工业用地 |
50年 |
1.00 |
||
公用设施用地 |
50年 |
1.00 |
|||
Ⅲ |
工业用地 |
50年 |
1.00 |
“四通一平”,指宗地外通路、通电、通讯、通上水和宗地内场地平整 |
|
公用设施用地 |
50年 |
1.00 |
附件2
基准地价及土地年租金级别范围
一、东宁市商服用地、住宅用地、公共服务用地基准地价土地级别范围表
土地级别 |
级别范围 |
Ⅰ |
东宁镇 西环路东侧—河北街—兴华二区西侧道路—东宁烟厂西侧道路—北大河—中环路—通河路—北仓街—东兴路—清真寺—从林街—友谊路—加油站—青山路—公安边防大队南侧—民乐街—长宁街—汇功小区南侧—西江路—西江一道街-西环路东侧 |
Ⅱ |
东宁镇 东兴路—中环路—北向河路—永登街—空地—东源路—民益街—黄松路—宏源街—西霞街—天府经贸公司东侧道路—民主路—职教中心南侧—新通街—山北街—基督教堂南侧—南宁街—北小街—明智街—建国路—西环路—繁荣街—启电街—宁城大酒店东侧—西环路—小金河以东向北至边界—党政生活中心东侧道路(206国道东侧约800米)--禄源酒业东侧—东兴路 绥阳镇(含原绥阳林业局局址) 北庙街向东—东一条路向北—爱国街向东—东四条路—兴阳街—林业局林木种子站向南—铁路线—鸡图路向北—鑫柳湾阳光家园东侧道路向北—环境卫生管理站向东-邮政街 |
Ⅲ |
东宁镇 除一、二级以外城镇开发边界内可建设用地范围 绥阳镇(含原绥阳林业局局址) 除二、四级以外城镇开发边界内可建设用地范围 三岔口镇 口岸街向北—边防派出所西侧道路向北—计量公证服务站西侧道路向北—王清涛西侧向北—北侧边界—互市贸易区西侧道路—口岸—东宁长城贸易有限公司—口岸街围城区域为三级地 |
Ⅳ Ⅳ |
绥阳镇(含原绥阳林业局局址) 铁南街南侧向西—鸡图路西侧—镇北公路西侧—兴阳路北侧区域 三岔口镇 除三、五级以外城镇开发边界内可建设用地范围 老黑山镇 兴华路两侧,北至平安街,南至南环路 大肚川镇 人民路、永安街向南—河流—李学秋北侧道路—幸福街—兴盛街与西三条路中间道路—太平街—卫生院西侧道路向北—边界—人民路、永安街围成的区域 道河镇 中心路东侧第一条路—小河北—铁路线东侧第一条路—张喜顺北侧道路围成的区域 原绥阳林业局 河湾林场和老黑山经营所 |
Ⅴ |
三岔口镇 三发街南侧区域 变压器、东宁市党政办公中心西侧区域 老黑山镇 除四级以外城镇开发边界内可建设用地范围 大肚川镇 除四级以外城镇开发边界内可建设用地范围 道河镇 除四级以外城镇开发边界内可建设用地范围 原绥阳林业局 原森工系统其他林场(不包含绥芬河范围内的二道河林场) |
注:具体级别范围以东宁市商服用地、住宅用地、公共服务用地基准地价土地级别图为准。
二、东宁市工业用地、公用设施用地基准地价土地级别范围表
土地级别 |
级别范围 |
Ⅰ |
东宁镇城镇开发边界内可建设用地范围 |
Ⅱ |
绥阳镇(含原绥阳林业局局址)、三岔口镇城镇开发边界内可建设用地范围 |
Ⅲ |
老黑山镇、大肚川镇、道河镇和原绥阳林业局原森工系统其他林场城镇开发边界内可建设用地范围(不包含绥芬河范围内的二道河林场) |
注:具体级别范围以东宁市工业用地、公用设施用地基准地价土地级别图为准。
三、东宁市商服用地、住宅用地土地年租金级别范围表
土地级别 |
级别范围 |
Ⅰ |
东宁镇 西环路东侧—河北街—兴华二区西侧道路—东宁烟厂西侧道路—北大河—中环路—通河路—北仓街—东兴路—清真寺—从林街—友谊路—加油站—青山路—公安边防大队南侧—民乐街—长宁街—汇功小区南侧—西江路—西江一道街-西环路东侧 |
Ⅱ |
东宁镇 东兴路—中环路—北向河路—永登街—空地—东源路—民益街—黄松路—宏源街—西霞街—天府经贸公司东侧道路—民主路—职教中心南侧—新通街—山北街—基督教堂南侧—南宁街—北小街—明智街—建国路—西环路—繁荣街—启电街—宁城大酒店东侧—西环路—小金河以东向北至边界—党政生活中心东侧道路(206国道东侧约800米)--禄源酒业东侧—东兴路 绥阳镇(含原绥阳林业局局址) 北庙街向东—东一条路向北—爱国街向东—东四条路—兴阳街—林业局林木种子站向南—铁路线—鸡图路向北—鑫柳湾阳光家园东侧道路向北—环境卫生管理站向东-邮政街 |
Ⅲ |
东宁镇 除一、二级以外城镇开发边界内可建设用地范围 绥阳镇(含原绥阳林业局局址) 除二、四级以外城镇开发边界内可建设用地范围 三岔口镇 口岸街向北—边防派出所西侧道路向北—计量公证服务站西侧道路向北—王清涛西侧向北—北侧边界—互市贸易区西侧道路—口岸—东宁长城贸易有限公司—口岸街围城区域为三级地 |
Ⅳ |
绥阳镇(含原绥阳林业局局址) 铁南街南侧向西—鸡图路西侧—镇北公路西侧—兴阳路北侧区域 三岔口镇 除三、五级以外城镇开发边界内可建设用地范围 老黑山镇 兴华路两侧,北至平安街,南至南环路 大肚川镇 人民路、永安街向南—河流—李学秋北侧道路—幸福街—兴盛街与西三条路中间道路—太平街—卫生院西侧道路向北—边界—人民路、永安街围成的区域 道河镇 中心路东侧第一条路—小河北—铁路线东侧第一条路—张喜顺北侧道路围成的区域 原绥阳林业局 河湾林场和老黑山经营所 |
Ⅴ |
三岔口镇 三发街南侧区域 变压器、东宁市党政办公中心西侧区域 老黑山镇 除四级以外城镇开发边界内可建设用地范围 大肚川镇 除四级以外城镇开发边界内可建设用地范围 道河镇 除四级以外城镇开发边界内可建设用地范围 原绥阳林业局 原森工系统其他林场(不包含绥芬河范围内的二道河林场) |
四、东宁市工业用地土地年租金级别范围表
土地级别 |
级别范围 |
Ⅰ |
东宁镇城镇开发边界内可建设用地范围 |
Ⅱ |
绥阳镇(含原绥阳林业局局址)、三岔口镇城镇开发边界内可建设用地范围 |
Ⅲ |
老黑山镇、大肚川镇、道河镇和原绥阳林业局原森工系统其他林场城镇开发边界内可建设用地范围(不包含绥芬河范围内的二道河林场) |
东宁市基准地价测算用途及适用范围
依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234号),确定商服用地、住宅用地、工业用地、公共服务和公用设施用地基准地价适用范围:
东宁市基准地价测算用途及适用范围
序号 |
土地用途 |
含义 |
1 |
商服用地 |
1.商业服务业用地中的商业用地、商务金融用地、娱乐用地、其他商业服务业用地。 |
2.特殊用地中的殡葬用地(经营性)。 |
||
2 |
住宅用地 |
居住用地中的城镇住宅用地、城镇社区服务设施用地。 |
3 |
工业用地 |
1.工矿用地中的工业用地、采矿用地。 |
2.仓储用地中的物流仓储用地、储备库用地。 |
||
4 |
公共服务用地 |
1.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中的机关团体用地、科研用地、文化用地、教育用地、体育用地、医疗卫生用地、社会福利用地。 |
2.特殊用地中的使领馆用地、宗教用地、文物古迹用地、监教场所用地、殡葬用地(非经营性)、其他特殊用地。 |
||
5 |
公用设施用地 |
1.公用设施用地中的供水用地、排水用地、供电用地、供燃气用地、供热用地、通信用地、邮政用地、广播电视设施用地、环卫用地、消防用地、水工设施用地、其他公用设施用地。 |
2.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中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 |
||
3.交通运输用地中的铁路用地、公路用地、机场用地、港口码头用地、管道运输用地、城市轨道交通用地、城镇村道路用地 交通场站用地、其他交通设施用地。 |
注: 特殊用地中的军事设施用地应根据其实际用途,分别参照相应的基准地价标准。
东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0月9日印发
来源:东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撰稿:周新颖
校对:吴艳江
一审:周新颖
二审:吴艳江
三审:马凤超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