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东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宁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集体决策议事规则(修订)的通知

东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宁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集体决策议事规则(修订)的通知

日期:2025-03-23 来源:东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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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发〔20251

     

                         

东宁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东宁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集体决策

议事规则(修订的通知

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东宁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集体决策议事规则(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宁市人民政府      

2025312       

东宁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集体决策

议事规则(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严格决策程序,规范决策行为,明确决策责任,防范决策风险,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进一步提升重大事项(包括重大决策、政府工作人员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事项)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黑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牡丹江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集体决策议事规则》《中国共产党东宁市委员会工作规则》《东宁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市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严格执行重大事项集体决策议事规则,是推进科学有效预防腐败的重要手段,市政府班子成员要切实增强“四个意识”,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带头遵守相关规定,带头执行有关决议,带头接受监督,带头作出表率。

第三条  重大事项决策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黑龙江和东北地区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紧扣“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围绕“实现黑龙江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目标,按照《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要求,以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为目的,以落实党的民主集中制为原则,提高认识,明确责任,完善机制,推动落实。

第四条  重大事项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依法行政、集体决策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充分发挥班子集体智慧和整体作用,切实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二章重大事项主要内容

第五条  重大决策事项包括:

(一)研究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

(二)研究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决定、重要工作部署、重要会议精神等;

(三)研究全市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中带有全局性、法律性、政策性、制度性的重大问题,以及关系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改革方案、公共政策和制度规范等;

(四)研究政府规范性文件,研究以市委、市政府联发和市政府名义发布的涉及全局的政策性、制度性文件,研究市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

(五)研究年度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执行情况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研究以市政府名义向省政府呈报的重大问题请示、重要工作报告等;

(六)研究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长期规划、基础设施规划、产业布局规划等涉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规划;

(七)研究市本级与县(市)区重大财权事权划分等;

(八)研究制定国资监督管理制度和办法,研究市属国有出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对外担保事项的审批、清产核资损失核销、对外投资监管、重大国有资产处置(股权转让)、中长期发展整体规划制定(含地方国有资本)、国有资本运营公司改革试点方案的审核和实施,研究重要的市属国有出资企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新设市属国有出资企业方案制定等国资国企监督管理权责清单明确事项;

(九)研究重大公共安全事件、重大公共卫生事件、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自然灾害等影响全市经济社会安全稳定的突发性事件应对处置;

(十)研究涉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合作协议签订,研究制定重大产业发展扶持政策等;

(十一)研究重大公共资源交易、城区重大国有土地出让和市级登记权限内重大矿产资源出让、整合等,研究重要文化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等事项;

(十二)研究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等事项,研究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实行政府定价的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价格制定和调整等;

(十三)研究作出重大行政处理决定和重大行政复议决定;

(十四)研究在重点工作、重大事项和重要活动中需以市政府名义作出表彰奖励的决定;

(十五)研究以市政府名义进行处分或报请市委、上级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案件、人员等;

(十六)研究加强市政府自身建设的重大事项;

(十七)其他需市政府集体研究和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

第六条  政府工作人员任免事项包括:

(一)研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规定,需由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提请的任免干部事项;

(二)研究按规定需由市政府任免和提名干部的事项;

(三)其他需市政府集体研究和决定的干部任免和涉及人事等事项。

第七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包括:

(一)研究1000万元(含)以上政府投资建设的重大项目,及其预算调整、工程变更、竣工验收等;不足1000万元的项目需经市长办公会或市政府专题会议研究。需以市政府名义向上争取的各类项目均需经由相应会议讨论后上报,如遇紧急情况,主要、常务和分管领导先行讨论后上报,并及时在相应会议上进行通报;

(二)研究申报中央和省财政性资金在我市投资重大项目建设有关事宜,研究中央和省在我市投资项目需市本级实施并匹配资金的重大项目;

(三)研究申报市本级新增政府债券总体需求(含一般债券、专项债券);

(四)研究涉及国家和省战略以及市级重大任务的市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

(五)研究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安排;

(六)研究由市政府主办、承办的经贸、文化、体育、旅游、外事等重大活动和节庆活动;

(七)其他需市政府集体研究和决定的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八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包括:

(一)研究市本级年初预算(草案)、年度财政预算调整方案;

(二)研究由市级财政承担本息的贷款;

(三)市政府直接投资或国有资产、政府性资源融资投资的工程建设以及大宗资产处置等项目,具体范围为:政府投资1000万元以上项目、非政府投资5000万元以上项目、500万元以上预算追加资金及300万元以上国有资产处置项目

(四)研500元(含)以上预备费使用情况;

(五)研究市本级财政暂付性款项;

(六)研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较大额度的投融资安排、中长期债务发行审核,重大国有资产经营收益支出、开展出资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

(七)研究市属国有企业年度融资、发债计划及符合国家规定的重大政府投融资事项;

(八)研究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奖金调整方案,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保障及福利待遇调整方案等;

(九)研究需由市本级财政资金承担的人事招聘事项(事业编制招聘、人才引进、政策性安置、定向考录及基层服务项目人员、公益性岗位、聘用制、合同制等人员录用);

(十)其他需市政府集体研究和决定的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第三章重大事项集体决策程序

第九条  凡属市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一般通过召开市政府常务会议集体决策,必要时可以召开市政府全体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属于市委常委会、市委深改委等重大决策范畴的,在市政府决策后要及时提请市委常委会、市委深改委等研究。需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的,在市政府决策后要及时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研究。如遇重大突发事件或者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会议决策的,可先作出应急安排,事后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在市政府常务会议上说明决策情况。

第十条  重大事项的提出,前期要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根据不同议题需要和法定程序,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民主协商、请示报告、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经集体讨论决定后以书面形式提出。

第十一条重大事项中属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提出部门在完成决策动议、公众参与等程序,经本单位负责合法性审查的机构或者部门初审、本单位办公会议审议后,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相关材料报送至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报送的材料按照《黑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市司法局应当自接到决策草案以及有关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完成对决策草案的合法性审查,并出具合法性审查书面意见交市政府。情况复杂的,经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遇有紧急情况时,应当按照市政府要求的时限完成。

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黑龙江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东宁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由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十二条市政府办公室对重大事项提出部门或者承办单位的决策方案和说明进行初审。提请讨论的重大事项,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应当于会前组织有关方面充分研究讨论,具备条件后提出上会申请,经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同意后,纳入会议议题。

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等特殊原因外,不得临时动议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市政府重大事项提出部门向市政府办公室报送决策草案,应当同时报送下列材料:

(一)决策草案说明;

(二)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以及借鉴经验资料;

(三)决策草案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应当包含公平竞争审查的有关情况;

(四)有关部门意见情况;

(五)涉及公众利益需要公开征求意见的,应附有征求公众意见情况;依法需要举行听证会的,应当有听证会的书面记录;

(六)需要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的,应附有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报告;

(七)市司法局的合法性审查意见及处理结果;

(八)本部门集体讨论的会议纪要;

(九)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市司法局出具的合法性审查书面意见应当分为以下类别:

(一)经合法性审查无异议的,建议提交市政府审议。

(二)内容需要调整的,建议协调事项提出部门调整后提交市政府审议。

(三)超越市政府法定权限或者程序、内容存在重大法律问题,或者公众对决策草案存在重大分歧的,建议暂不提交市政府审议。

第十五条  市政府重大事项决策,可以根据议题需要,邀请市委、市人大、市政协、市法院、市检察院、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等有关负责人以及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和市民代表列席会议,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市政府办公室应当将重大事项决策草案以及有关材料提前送达与会人员,为其留有较充分的研究时间。与会人员应当在会前认真阅读和研究决策草案以及有关材料,并形成意见。

第十七条  市政府集体讨论重大事项时,与会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对决策建议,必须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并说明理由。市政府班子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书面形式在会上表达意见。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最后一个发表结论性意见,对审议的事项作出通过、不予通过、原则通过并适当修改、暂缓决策的决定。决策全程据实记录,与会人员必须遵守有关保密纪律。

第十八条  市政府重大事项决策结果由市政府办公室根据会议决定形成会议纪要,作为执行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按照政务公开有关规定,除依法需保密的事项外,重大事项决策结果应及时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和有关媒体向社会公布,并可根据需要召开市政府新闻发布会,涉及公共安全问题的突发事件,应当将事件的原因、经过等情况和市政府的应对措施、处置结果及时通过市政府新闻发布会和有关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市政府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后,涉及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重要工作部署以及关系民生重要问题的决策事项,应当提请市委讨论决定。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应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的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计划、预算及其执行情况报告、市政府工作报告,依法应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以及其他重要事项,应当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重大事项决策的执行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研究和决定的重大事项,由市政府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明确一名领导牵头负责,其他领导应当全力支持配合。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班子成员对集体作出的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意见,也可以按组织程序向市委和上级政府反映,但未作出新决策前,必须坚决执行,不得公开发表同集体决策不一致的意见,不得在执行上违背集体决策意志。

第二十四条  执行重大决策的牵头部门、配合部门应当按照“四个体系”制定决策实施方案,明确各级领导责任及具体负责机构,依法全面、及时、正确执行重大决策,并向市政府报告决策执行情况。决策实施过程中,如发现决策失误、已明显脱离实际甚至影响决策目标实现时,应当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并按照程序提出重新决策建议。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办公室应当根据决策内容和政府工作部署,采取跟踪检查、督促催办等措施,加强对决策实施的指导、监督和考核,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第二十六条  执行重大决策的市政府责任领导应当定期过问决策执行情况,及时协调解决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必要时可以提请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完善执行决策的措施。

第二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决策依据、客观条件发生变化而导致市政府重大决策事项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实现的,执行决策的有关责任部门应当及时向市政府请示,但在市政府批准之前,不得擅自调整或者中止决策的执行。

第二十八条  市审计局要按照工作权限将市政府重大经济事项决策的执行情况作为审计关注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九条  凡属市政府重大决策事项,执行决策的有关责任部门应当主动接受纪委监委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市政府重大决策事项的执行行为应当依法接受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接受市政协及民主党派监督,接受舆论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

第三十一条  各镇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领导干部执行市政府重大事项集体决策情况,作为业绩评定、评先评优、奖励惩处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重大决策的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  各镇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责任人员实施责任追究:

(一)在市政府重大事项提请或执行决策过程中提供的事实、依据和情况有重大出入或错误的;

(二)错误执行或拒不执行决策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其他违反市政府重大事项决策程序的情形。

出现上述情形的领导干部属市委及更高一级党组织管理的,报市委及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三条  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变动而免于追究。凡领导干部发生应当追究责任的行为,不论职务和岗位发生何种变化,都要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  对发生应当追究责任的行为,由市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政务处分和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第三十五条  各镇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参照本议事规则,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抄送:市委各直属单位,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法院,市检察院。

东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312日印发

来源:东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撰稿:周新颖

校对:吴艳江

一审:周新颖

二审:吴艳江

三审:马凤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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