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东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宁市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应急预案的通知
  • 东政办规〔2024〕1号
  • 2024-05-28
  • 2024-05-29

东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宁市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应急预案的通知

日期:2024-05-29 来源:东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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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东宁市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32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贯彻落实。

东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529

东宁市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应急预案

第一章

第一条编制目的

为应对市场价格异常波动,保持市场价格基本稳定,保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非常时期落实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黑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黑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黑龙江省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应急预案》《牡丹江市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应急预案》《东宁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规定,制定本预案。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范围内或部分区域内市场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时的应对工作。

第二章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第四条指挥部组成与职责

(一)市价格应急指挥部组成

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市发展和改革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市发展和改革局市教育局、市工业信息科技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和口岸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统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镇为成员单位的市价格应急指挥部。

市价格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发展和改革局局长兼任。各成员单位确定1名联络员为办公室成员,负责联系工作、沟通情况、传递信息等具体工作。

(二)指挥长职责

领导、指挥和协调全价格应急工作,负责价格应急工作重大事项的决策。

(三)副指挥长职责

1.向市政府提出启动或终止本应急预案的建议,经市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2.根据市场价格异常波动情况,经指挥长同意后,向牡丹江市价格应急指挥部提出实施价格干预措施的建议。

3.对相关部门开展价格应急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

4.及时向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通报)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并根据需要向驻军和武警部队通报有关情况。

5.完成上级价格应急指挥部和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成员单位职责

1.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向市政府提出动用县级储备商品的建议。负责粮食(含原粮、成品粮及食用油)的调控供应。负责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应急工作的综合协调,同有关部门做好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的监测预警工作,组织实施省市实行的价格紧急措施或干预措施。

2.教育局负责组织实施大中专院校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价格临时补贴资金发放。

3.工业信息科技局负责组织协调与重大灾情、疫情和突发事件处置相关工业产品的生产供应及食盐的调控供应工作。

4.市公安局负责维持出现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场所的治安秩序,配合有关部门及时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

5.市民政局负责社会救助相关事宜,组织实施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价格临时补贴资金发放。

6.市财政局负责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落实相关经费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缓解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群体基本生活的影响

7.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实施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价格临时补贴资金发放。

8.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应急商品的运输,确保应急商品运输通道畅通运行。

9.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开展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供求、价格分析和监测预警。

10.市商务和口岸局负责组织协调有关商品物资的应急供应,动用县级储备商品稳定市场,做好市场供应工作。

11.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对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发放价格临时补贴资金。

12.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应急预案的修订工作。

13.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加强市场价格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各类不正当价格违法违规行为注重发现反垄断线索依程序上报,组织对重大价格违法案件的查处和曝光,依法吊销违法经营者营业执照受理消费者投诉举报

14.市统计局负责统计、监测与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应急工作相关的数据。

15.市价格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行动需要,可决定吸纳其他中省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作为成员单位,具体职责另行明确。

16.各镇全面贯彻落实市价格应急指挥部部署要求,做好辖区内价格应急相关工作。

(五)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建立健全全市价格应急监测网络和预警体系。

2.根据价格预警信息,认定价格突发事件级别,立即报价格应急指挥部。

3.根据市价格应急指挥部的指示,联系指挥部办公室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4.收集、分析价格异常波动及相关信息,向市价格应急指挥部报告。

5.向社会公布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商品和服务市场供求情况及价格信息。

6.综各方应急工作情况,起草有关文件和简报。

7.完成市价格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现场指挥部组成与职责

(一)现场指挥部组成

成立由市场价格应急指挥部副指挥长为总指挥的现场指挥部,开展价格异常波动应急现场处置工作,并下设8个工作组:

1.物资保障组由市商务和口岸局市工业信息科技局、市农业农村局、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成员为市交通运输局。

2.资金保障组由市财政局负责。

3.社会救助组由市民政局负责,成员为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4.数据保障组由市统计局负责。

5.治安秩序保障组由市公安局负责

6.市场秩序监督检查组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

7.政策综合组、监测预警组由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成员为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和口岸局

(二)现场指挥部职责

在市政府及价格应急指挥部领导下,组织相关部门开展价格异常波动应急现场处置工作。

第六条市政府职责

结合东宁市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价格应急指挥机构,负责领导、组织和指挥行政区域内价格应急工作,建立完善市场价格监测预警系统和价格应急防范处置机制,及时如实上报信息,安排必要经费,保证价格应急处理工作的正常进行。在本区域内出现价格应急状态时,启动本级价格应急预案,如果没有达到预期的调控效果或者应急状态升级,由上级价格应急指挥部进行调控,并按照上级价格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完成各项应急任务。

第三章预警和预防机制

第七条信息监测与报告

(一)信息监测

发展和改革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建立全市价格监测预警系统,加强对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的监测和预警分析。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和口岸局、市发展和改革局等部门要加强信息整合,实现信息共享,为开展价格分析预测预警提供信息支撑。同时要加强对市场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实时监测分析,合理设置价格监测点,并按照上级有关部门要求及时报送市场监测情况。

(二)报告内容

1.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出现异常波动的征兆或已发生异常波动的情况,包括价格出现异常波动征兆或已发生异常波动的具体品种、发生时间、区域范围及价格变动幅度等。

2.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出现异常波动征兆或已发生异常波动的原因、趋势、影响和社会反映

3.相关措施建议。

4.需要向上级报告的其他内容。

(三)报告形式和程序

1.警情报告一般采用书面报告的形式,由发展和改革局分管领导审核签字,通过专电子信息交换系统、传真报告;遇到紧急情况可采用电话简要报告的形式,电话报告由专人或值班人员做好记录。

2.进入预警状态后,发展和改革局应立即进行跟踪监测,实行一天一报告制度。每天上午12时前,按照规定的应报告内容,在报告人民政府的同时,向牡丹江市发改委报告。

第八条预警预防行动

(一)预警监测点

价格监测点遇有所经营商品或服务价格出现异常波动征兆或已发生异常波动情况时,必须及时报告。发展和改革局根据价格监测预警需要,可指定相关企事业单位为临时价格监测点,实施跟踪监测。

(二)预警值班

至少安排1名专职监测人员和1名技术保障人员做好预警值班工作,同时保持移动值班电话24小时畅通,确保预警信息及时上传下达,各种情况迅速得到处置。

(三)市场巡查

全面开展市场巡查工作,重点关注价格舆情、市场供求变化、商品和服务价格变动等情况,确保第一时间发现新情况、新问题并及时上报;及时约谈、提醒告诫相关经营者或向社会公开发布提醒告诫书,引导经营者诚信守法经营,对价格违法行为必要时依法依规予以惩处。

第九条预警支持系统

发展和改革局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价格监测网络,及时采集价格信息。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12315热线电话和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作用,及时发现价格违法线索,打击价格违法行为。预警服务平台建在气象局,作为统一发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支持系统,做到信息传递及反馈高效、快捷,资源共享。

第十条预警级别及发布

(一)预警分级

根据市场价格异常波动事件的性质、涉及范围和危害程度,将预警分为三级、二级和一级,一级为最高级别。

(二)预警分级标准

1.三级市场价格异常波动警情:指在全范围内或者部分区域内发生与人民群众生产和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出现较为明显的波动,或这些异常波动品种价格投诉举报数量明显增加时的市场价格状态。

2.二级市场价格异常波动警情:指在全范围内或者部分区域内发生与人民群众生活和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出现显著波动,国务院政府依法实行价格干预措施时的市场价格状态。

3.一级市场价格异常波动警情:指在全范围内或者部分区域内发生与人民群众生产和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出现剧烈波动,国务院依法实行价格紧急措施时的市场价格状态。

(三)预警信息发布

一级、二级预警信息按照《黑龙江省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应急预案》规定发布

三级预警信息按照《牡丹江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应急预案》规定发布。

第四章应急响应

第十一条应急响应分级

根据价格突发事件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分为Ⅲ级、Ⅱ级、Ⅰ级共三级。

(一)建立应急监测制度。根据市场价格异常波动警情级别,分别实行一、二、三级价格应急监测制度,实行定点、定品种、定时、定人监测,加强市场巡视。确保重要价格信息不漏报、不错报、不迟报,为领导决策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

(二)建立应急值班制度。根据市场价格异常波动警情级别,分别实行一、二、三级应急值班制度,安排专人值守,充分发挥价格监测网络、12315热线电话、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作用,及时发现掌握价格变动情况,快速处置价格举报信息,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三)建立信息报送制度。根据市场价格异常波动警情级别,分别实行一、二、三级信息报送制度,健全信息报送网络,确保监测数据、政策落实、检查情况、举报统计和文件资料等应急工作信息及时、准确、有效地上传下达。

(四)执行突发事件处置措施。根据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具体情况,市价格应急指挥部向市政府报告,由市政府向牡丹江市政府建议适时启动价格干预措施,落实国务院依法实行的价格紧急措施,打击价格违法行为。

(五)建立新闻宣传制度。发挥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宣传价格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守法诚信经营,严格自律;发布价格异常波动商品和服务市场供求和价格信息、价格监管重大举措,就群众关心的价格问题答疑解惑;树立严格执行价格政策的正面典型,曝光价格违法典型的案件。

第十二条分级响应

市场出现价格异常波动后,价格应急指挥部应当立即进行研究分析,确认警情级别,并按照本级价格应急预案的规定,立即做出应急反应,对应急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并及时向牡丹江市价格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一)Ⅰ级响应

启动条件:出现市场价格异常波动警情

响应措施:

1.市政府报请上级政府批准后启动应急响应,在上级政府统一领导下调动全市范围内有关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市价格应急指挥部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开展工作。

2.价格应急指挥部指挥长主持会商,严格落实国务院、省政府或牡丹江市政府依法实行的价格干预措施。市价格应急指挥部统一协调处置,及时将情况报告市政府并通报价格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上报牡丹江市价格应急指挥部。市价格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专人24小时值班,密切监视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发展变化,做好监测预警,并在12小时内派出由成员单位组成的工作组、专家组,成立现场指挥部,赴一线指导应急处置工作,不定期通过新闻媒体通报相关情况。

3.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市价格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及本预案有关规定,履行下列职责:启动一级应急监测制度,即安排价格监测人员对异常波动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每天一次定点监测,24小时密切监控市场价格分析价格走势启动一级应急值班制度,即安排值班人员24小时值守举报电话,价格举报网络平台24小时运行,节假日全天值班,接受群众价格投诉举报、政策咨询,分析价格违法特点启动一级应急信息报送制度,即建立应急信息随时报告制度,随时向市政府和牡丹江市价格应急指挥部上报价格监测信息。

4.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各相关成员单位及有关单位,迅速开展工作;各相关成员单位按照价格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履行各自职责。

(二)Ⅱ级响应

启动条件:出现市场价格异常波动警情

响应措施:

1.市政府报请上级政府批准后启动应急响应,各成员单位按照工作职责,开展相应处置工作,事件信息随时报告市政府和牡丹江市价格应急指挥部。

2.价格应急指挥部副指挥长主持会商,严格落实国务院、省政府或牡丹江市政府依法实行的价格干预措施,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密切关注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发展变化,加强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并及时将情况通报市价格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报告市政府和牡丹江市价格应急指挥部。市价格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24小时内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成立现场指挥部,指导应急处置工作,并通过新闻媒体通报相关情况。

3.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市价格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及本预案有关规定,履行下列职责:启动二级应急监测制度,即安排价格监测人员对异常波动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每天1次定点监测,加强与相关单位的联络、协调等工作,监控市场价格,分析价格走势启动二级应急值班制度,即安排值班人员16小时值守举报电话,价格举报网络平台24小时运行,节假日专人值班,接受群众价格投诉举报、政策咨询,分析价格违法特点启动二级应急信息报送制度,即建立应急信息日报制度,每天向市价格应急指挥部上报1次价格监测信息组织开展全市专项价格检查,重点检查价格异常波动商品和服务品种及相关商品和服务生产、销售各环节的价格和收费启动应急保障制度根据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实际情况,及时提供打击价格违法行为的法律依据。

4.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相关成员单位,迅速开展工作;各相关成员单位按照市价格应急工作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履行各自职责。

(三)Ⅲ级响应

启动条件:出现三级市场价格异常波动警情

响应措施:

1.市政府报请牡丹江市政府批准后启动应急响应,市价格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并将事件信息报告牡丹江市价格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价格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主持会商,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加强价格监测预警和对应急处置工作的指导,并将情况上报市政府并通报价格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市价格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通过新闻媒体通报相关情况。

2.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市价格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及本预案有关规定,履行下列职责:启动三级应急监测制度,即安排价格监测人员对异常波动商品和服务价格每周1次定点监测,监控市场价格;收集、整理、汇总价格监测信息,分析价格走势启动三级应急值班制度,即安排值班人员10小时值守举报电话,价格举报网络平台24小时运行,接受群众价格投诉举报、政策咨询,分析价格违法特点启动三级应急信息报送制度,即建立应急信息周报制度,发展和改革局7天上报1次价格监测信息如遇紧急情况,随时上报启动三级应急新闻宣传制度,加强舆论引导,公告价格法规政策,发布异常波动商品和服务市场供求和价格信息,通过本级主要新闻媒体宣传、报道严格执行价格政策的正面典型单位曝光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价格违法典型案件。

第五章应急处置

第十三条事件分级

价格异常波动突发事件分为Ⅲ级、Ⅱ级、Ⅰ级三级,分级标准分别与三级、二级、一级市场价格异常波动警情标准一一对应。

第十四条信息报告

(一)信息报告程序

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发展和改革局按照国家、省以及牡丹江市关于突发事件报送时限要求,政府及牡丹江市价格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报告一般采取书面形式报告,涉密信息应当通过机要通信交换或专人送达,特别紧急的事项应当立即电话报告,且在规定时限内补交书面材料。

(二)信息报告内容

信息报告内容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事件,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时间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第十五条紧急处置

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现象发生后,按照市价格应急指挥部的工作安排,各成员单位要立即做出响应,按照职责和规定的权限依法采取相关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主要包括紧急调配应急资源用于应急处置、依法采取必要的临时管制措施、实施动态监测,进一步调查核实情况,以及其他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

在采取先期处置的同时,价格应急指挥应当按照价格应急预案的规定,立即做出应急反应,对应急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并要对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进行初步评估,及时向上级价格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进入分级响应程序。

第十六条指挥和协调

建立在政府统一领导下,以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为主、有关部门参与的应急救援指挥协调机制。

(一)统一领导、各负其责。各成员单位应当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对不同等级的价格应急工作,按照价格事权和工作分工各负其责。

(二)科学监测、预防为主。各成员单位要提高防范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意识,加强对市场的跟踪监测,出现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前兆及时预报,提前做好应对准备,防患于未然。

(三)反应迅速、处置果断。各成员单位在出现价格应急状态时要立即作出反应,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应急指挥机构迅速召集有关单位负责人会商,提出应急措施,各成员单位要全力配合、迅速落实,确保应急处置快速果断,取得实效。

第十七条新闻报道

(一)新闻发布机构

发展和改革局应成立价格宣传工作小组,负责统一领导辖区内突出价格舆情的新闻发布工作。市市场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及时向市发展和改革局报送相关信息。

)新闻发布原则内容

新闻发布应坚持快速处置、大局利益、疏导有序、协同应对的原则。发布内容:一是有关价格法律法规和政府处置市场价格异常波动事件的政策措施;二是市场价格异常波动事件的真情况,澄清不正确传闻或谣言;三是市场异常波动商品及相关商品的储备、货源组织和政府采取的应对措施落实情况;四是发布消费价格警示;五是重申对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引导经营者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诚信经营;六是通报典型违法案例,震慑违法经营者。

)审查、发布程序

发展和改革局应当及时与宣传、新闻主管部门请示或沟通协商,统一宣传口径,及时有序组织新闻发布。新闻发布会由新闻发言人通过新闻发布会(发布会时间、地点及安排场次等,根据事件性质、影响程度及发展情况而定)、媒体通气会、发新闻通稿、应约接受记者采访、口头或书面回答记者提问等多种形式进行。

第十八条应急终止

符合下列条件的,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即行终止:

国务院解除价格紧急措施时,省政府终止Ⅰ级应急响应,牡丹江市政府终止Ⅰ级应急响应。国务院或省政府解除价格干预措施时,价格应急指挥部终止Ⅱ级应急响应,牡丹江市政府终止Ⅱ级应急响应。东宁市区域内引发与人民群众生产和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明显异常波动消失,或原异常波动品种价格投诉举报数量明显减少时,牡丹江市政府终止Ⅲ级应急响应。

第六章后期处置

第十九条善后处置

由市价格应急指挥制定善后处置方案,经市政府上报牡丹江市价格应急指挥部批准后,由政府组织实施。因应急处置工作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损毁、灭失的,应给予补偿,妥善解决因善后处置工作引发的矛盾和纠纷。

第二十条社会救助

社会各界捐助的善款和物资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民政部门依法开展行政监督。

第二十一条总结评估

(一)开展评估

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结束后,市价格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总结应对价格异常波动的经验教训,在市价格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修改、完善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应急预案。

(二)评估内容

总结评估报告应包括基本情况、主要特点、工作评估、案例分析、存在问题、工作建议等。

第七章保障措施

第二十二条联络保障

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建立联络系统维护制度,明确参与应急活动所有部门的联络方式,提供通讯录及通信备用方式,同时建立联络联系方式变更报备制度;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健全价格监测网络、12315热线电话、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等价格信息采集系统;加强网络维护,确保监测数据、政策落实、检查情况、举报统计和资料等应急工作信息及时、安全、准确、有效地上传下达。

第二十三条资金保障

启动应急预案所需经费,按照《黑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规定以及现行事权与财权划分原则,由市政府负担

第二十四条技术储备与保障

价格应急指挥部必要时成立专家组,并依托相应科研机构,建立相应技术储备和应急处置技术保障支持系统。

第二十五条奖励与责任

(一)奖励

参与应对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所有工作人员,要切实履行好各自的职责,坚守岗位,踏实工作;要严格遵守有关保密制度规定,不得将价格突发事件级别及其他涉密内容向外宣扬,引起社会混乱。对应对市场价格异常波动过程中,表现突出、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按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二)责任追究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相关规定,根据情节轻重,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严肃问责

1.不按照本预案规定和应急工作要求实施价格应急措施的;

2.瞒报、谎报、缓报、漏报预警或应急信息的;

3.不遵守保密制度、泄露秘密的;

4.不坚守岗位、玩忽职守的;

5.对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第八章预案管理

第二十六条培训和演练

发展和改革局组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定期组织应急预案、应急专业知识培训。培训工作应做到合理规范课程、考核严格、分类指导,保证培训工作质量。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定期培训与不定期培训相结合。

发展和改革局应定期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组织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至少每3年进行1次应急演练。

第二十七条预案更新

建立预案更新制度和备案制度。本应急预案由市发展和改革局牵头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当出现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级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做出重大调整;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等情形时,及时对预案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更新后的应急预案要向牡丹江市价格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八条预案实施(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九章名词术语

本预案所称应急,是指为避免或减少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对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正常生活秩序的影响,采取有效预防、缓解、应对和恢复措施的全过程。

本预案所称市场价格异常波动,是指由于突发的自然灾害、公共事件、社会安全、经济安全等社会经济生活中不确定因素,引起市场供求关系、公众消费心理突然发生明显变化,进而形成对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大影响的全市性或区域性商品或服务价格过度上涨或过度下跌的现象。

来源:东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撰稿:周新颖

校对:吴艳江

一审:周新颖

二审:吴艳江

三审:马凤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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