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宁镇乡建管理制度

日期:2012-11-23  发布人:  作者:  来源: 浏览量:2970
     

东宁镇乡建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建设,改善城乡居民工作、生产、生活条件,协调镇村空间合理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全镇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结合东宁镇实际工作需要,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城乡建设是指东宁县人民政府所在地(以下简称县城)规划区和乡镇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县城规划区范围是:一街村、二街村、菜一村、菜二村、北河沿村、万鹿沟村,县镇规划区由东宁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乡(镇)人民政府共同界定。
       第三条 东宁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建设管理工作,在东宁区域内进行城乡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东宁镇鼓励境内外单位或个人在城乡规划区内投资建设。谁投资、谁受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东宁镇城乡建设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按程序上报批准施行。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城乡建设规划。在东宁镇城乡建设规划区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城乡建设规划。
       第六条 在东宁镇城乡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向东宁镇乡建办申请办理有关手续,由乡建办报请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七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必须按规定进行工程质量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八条 东宁镇规划区内临时使用的建设用地,不得转让、租赁、抵押或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
       第九条 未经批准,不得在街道两侧或街道、道路红线内空地、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管线等设施。
       第十条 东宁镇辖区内新建、拆除的房屋或进行房屋产权交易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60天内向东宁镇房管办办理手续。凡分割、转让、继承、遗赠、赠与房屋产权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90天内向东宁镇房管办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东宁镇乡建办工作人员,在城乡建设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当事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依照《行政复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办理。
 

(责任编辑:东宁镇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