纠纷调处申请操作规范
日期:2017-09-29 发布人:道河镇王安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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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名称、性质
1.名称:纠纷调处申请
2.性质:服务事项
二、设定依据
2002年9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75号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的《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第一章第九条:指导和管理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乡镇、街道司法所(科)负责。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规定,指导和管理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乡镇、街道司法所(科)负责。乡、镇或街道办事处代为办理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
四、条件
根据《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第三章第二十三条受理民间纠纷,应当有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的申请,申请可以采用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并有明确的当事人、申请事项和事实根据,也可以由纠纷所在地调委会报送。
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申诉的纠纷,或其他执法机关正在处理的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不予受理。
未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纠纷,一般劝说当事人先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
六、申请材料
申请书。
七、办结时限
八、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0772)6826731 68183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