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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解决医保方面群众关心关注的堵点、难点问题,尤其是新生儿未落户参保,出生时住院治疗享受不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问题,按照《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党风政风热线”专场活动发现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局认真查摆、组织落实,现将《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牡丹江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牡政规〔2017〕6号文件第九条:“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按个人缴费标准规定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参保缴费后方可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调整为:“新生儿在出生28天内完成医保缴费的,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新生儿自出生29天至3个月内完成缴费的,从缴费次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本调整2019年10月9日开始实施。
东宁市医疗保障局
2019年10月12日